签了房屋买卖合同,钱确迟迟不到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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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3-17 00:00
基本案情:
我方当事人廖先生与重庆XX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签订《房屋买卖(转让)合同》,同日补充签订了《购房协议》,约定廖先生将位于沙坪坝区XX路XX号XX幢XX-XX号房屋出售给重庆XX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。重庆XX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当日即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定金3万元,剩余房款115万元约定于2019年10月19日支付。
根据《购房协议》约定:1、房屋交给重庆XX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后至2019年10月19日钱未装修期和售卖期,在此期间房屋未售出,则重庆XX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补齐全部房款支付给我方当事人。2、双方若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约,违约方则须向守约方赔偿人民币肆拾万元整。
我方当事人诉求:
1、判令被告支付我方当事人违约金48000元整。
2、备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。
3、返还涉案房屋。
案情分析:
我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积极配合被告办理相关房屋转让事宜,但被告却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尾款,原告为保障自身权益11月12日向被告发送了《律师函》告知被告由于被告违约,原告于被告签订的合同2019年10月30日起解除。因被告已就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,但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剩余房款,对此视为被告违约,应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。
案件结果:
1、被告已支付给我方当事人的定金不再退还;
2、我方当事人放起其他诉求;
3、涉案房屋退还给我方当事人;
4、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次了解,再无其他争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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